海運背書

姨母的朋友

  1. 定義

“貨方”包括發貨人、托運人、受貨人、收貨人、貨主、本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或被背書人,或與貨物或本提單具有現時或未來利益關系的任何人,或被授權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

 

“船舶”按有關上下文情況,包括本提單第6欄中所列船舶或其替代船舶,以及承運人或代表承運人于全部運程中的海運航段所使用的任何支線船或駁船。

 

“分立契約人”包括(除承運人以外的)船舶所有人及經營人,裝卸工人,碼頭、倉庫、集裝箱儲運站經營人及拼箱經營人,公路及鐵路運輸經營人,及承運人雇傭的用以進行運輸的任何獨立訂約人,以及其次級分立契約人。分立契約人一詞應包括直接及間接分立契約人及其各自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約人。

 

“貨物”系指從貨方處收到的全部貨物或其任何部分,并包括非由承運人或其代表提供的任何集裝箱。

 

“件”:若此項件數未在本提單正面列明,或者是用“據稱內裝”或類似詞句列明,則指由貨方或其代表裝載并鉛封的每一集裝箱,而不是在集裝箱中所裝的貨物件數。

 

“裝運單位”系指未以包件運輸的任何一個具體單位的貨物,包括機械、車輛及船只,但散裝貨物除外。

 

“集裝箱”包括任何集裝箱,如開頂集裝箱、拖車、可運油罐、框架箱、平板箱、貨盤,以及為運輸貨物而使用的任何其他設備或設施。

  1. 承運人的運價本

 

承運人所適用的運價本中的條款以及有關費收的其他要求等項,已被載入本提單。請特別注意運價本中所載各項條款,包括但不限于免費堆存期、集裝箱及車輛滯留期等。使用的運價本的有關條款,可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索取。如本提單與所適用的運價本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應以本提單為準。

  1. 分立契約、賠償以及抗辯、免除事項及責任限制

 

(1) 承運人有權針對運輸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時間以任何條件,同任何分立契約人訂立分立契約,并(或)以任何其他船舶或運輸工具代替本船。

 

(2) 貨方保證,不向承運人以外的由其履行或承辦運輸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約人)就貨物或貨物運輸一事,而提起向其或其所擁有或經營的任何船舶加諸或意欲加諸任何責任的索賠或任何法律訴訟,不論此項責任是否由于此種人的疏忽而引起。若,即使如此,此項索賠或法律訴訟仍被提起,則貨方保證就由此引起的后果包括法律費用,全部賠償承運人。在不防礙上述規定的情況下,上述第1條中所述每一個人或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約人,均應享有本提單所載適用于承運人的在涉及合同或侵權事件中的每一免除事項、抗辯及責任限制,猶如此種條款已為其利益而明文規定,而且在訂立本提單時,就上述免除事項、抗辯及責任限制而言,承運人不僅代表其本身,而且也是作為上述的人或船舶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1. 承運人的責任

 

(1) 港到港運輸 若填注本提單正面第6、7、8欄,而不填注第4、5、9欄,則本提單便是港到港契約。承運人應自其在裝貨港收到貨物之時起,即作為承運人而對貨物負責,直至在卸貨港將貨物交與貨方或按當地法律或規章要求交與有關當局之時為止,二者中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2) 聯合運輸 若填注本提單正面的第4、第5及(或)第9欄,而且該欄中所述地點或港口乃是除第7欄及第8欄所列者以外的地點或港口,并已就聯合運輸支付運費,則本提單便是聯合運輸提單。承運人負責安排或組織落實聯合運輸中的前一程運輸以及(或)續程運輸。所有由于聯合運輸而引起的索賠必須在交付貨物之日或應當交付貨物之日之后九個月內向承運人提出,否則承運人便應被解除其關于貨物的任何責任。若承運人已就因聯合運輸而引起的任何索賠向貨方支付任何款項,承運人便應自然而然地以代位關系而取得或被賦予貨方針對所有其他人包括前一程承運人或續程承運人或分立契約人就此項滅失或損害而享有的權利。

 

  1. 索賠通知及時效

 

(1) 除非已在卸貨港或交貨地點于交貨之日前或交貨之日向承運人的代理人提出關于滅失或損害的書面通知,或在滅失或損害不明顯時,在交貨之日以后15個連續日之內提出上述書面通知,否則此項交付便應是承運人及(或)續程承運人按本提單所述狀況及條件交付貨物的初步證據。

 

(2) 除非在交付貨物或應交付貨物之日起一年之內提起訴訟,否則承運人、其受雇人、代理人及分立契約人應被解除一切責任。

 

  1. 滅失或損害

 

(1) 本提單的條款應在所有時間對承運人就其因運輸貨物而產生的責任加以管轄,不僅在運輸期間,而且在運輸之前及運輸之后,均應如此。本提單所載或其他關于免除責任、抗辯及責任限制等項,均應在就滅失、損害或延誤事件而向承運人提起的任何訴訟中適用,而且不論該項訴訟是基于合同糾紛或侵權行為而提起,即使此項滅失、損害或延誤乃是由于不適航、疏忽或根本違約而產生亦然。除本提單中另有規定外,承運人不論在任何情況下亦不論其產生原因為何,對因延誤造成的直接、間接或隨之發生的滅失或損害或利潤損失,概不承擔責任。

 

(2) 承運人不保證,貨物在某一特定日期或時間,也不保證為滿足某一特定市場,或為某一特定用途而自接貨或裝運地點起運,準時運抵卸貨地點、目的地或轉運到某一特定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上。船期表上或廣告上的離港及抵港時間只是預計時間,若承運人認為必要,則為慎重或便利起見,可將該時間提前或拖后。承運人在任何情況下,不論是如何發生,對因延誤造成的直接、間接或隨之發生的滅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3) 若能對聯合運輸過程中發生滅失或損害所屬階段加以判明,承運人的責任便應適用該階段的國內法或國際公約。若在聯合運輸過程中發生滅失或損害的階段無法判明,則貨方與承運人商定,應將此項滅失或損害視為發生在承運人的船上。無論屬于上述何種情況,均應適用第5條(2)款及第7條中的規定。

 

(4) 此外,承運人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需對任何特殊、偶然、間接、后果性或經濟滅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于市場、利潤、收入、業務或商譽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1. 責任限制

 

(1) 除第7條(2)款另有規定外,本提單應受第26條(1)款中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管轄。從而,無論是承運人、其受雇人、代理人、分立契約人及(或)船舶,在任何情況下對超出該法規定的每件或每單位賠償限度的任何數額,概不負賠償責任,除非已由貨方將貨物的性質及價值于裝運前加以申報,并已載入提單(第12欄),而且貨方已就此項申報的價值加付運費。

 

(2) 如有關運輸包括駛往、來自或經過美利堅合眾國某一港口或地點的運輸,本提單便應受其第26條(2)款中所述1936年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US COGSA)及其修訂條款的約束。在任何情況下,無論是承運人、其受雇人、代理人、分立契約人及(或)船舶,對超出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中規定的每件或每單位賠償限度的任何數額,均不負責,除非貨方已在裝運前將貨物性質及價值加以申報并已載入本提單(第12欄),而且貨方已就此項申報價值加付運費。

 

(3) 如已將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及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以外的法律強制適用于本提單,承運人的責任便不得超出該法規定的每件或每單位的賠償限額,除非該貨物的性質及價值已由貨方加以申報并已載入提單(第12欄),而且貨方已就此項申報價值加付運費。

 

(4) 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承擔的責任均不得超過相關貨物的價值,或者不得超過按每件貨物或裝運單位RMB$200.00或每(重量)千克RMB $10.00計算的總額,以***者為準。

 

(5) 就本第7條而言,申報價值應為計算承運人責任的基礎,但此項申報價值就承運人而言并非終結性的,而且此項申報價值不得超過該貨在目的地的實際價值。所有部分滅失或損害均應以此項申報價值為基礎按比例進行調整。

 

  1. 火災

 

承運人對在任何時間,不論是在貨物裝船前或是卸船后由于火災而使貨物遭受的滅失或損害,除系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所造成者外,概不負責。

  1. 承運人集裝箱

 

(1) 以件貨形式所收到的貨物應由承運人裝入集裝箱;承運人有權將不論是否為承運人裝箱的任何集裝箱裝于艙面或艙內。所有這些貨物均應分攤共同海損。本提單中的條款包括第26條中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及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均應適用于艙面所裝集裝箱。

 

(2) 若承運人的集裝箱及設備被貨方用于前程運輸或續程運輸,或在貨方營業處所開箱,則貨方應在運價本規定的時間內并/或按承運人要求,將空箱歸還至承運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指定的地點,并應將空箱內部洗刷清潔、不留異味。如有集裝箱未在上述時間內歸還,貨方應就未還空箱而引起的延誤、滯期、損失或費用承擔責任。

 

(3) 貨方應就承運人的集裝箱或其他設備在貨方或代表貨方的任何人看管期間所發生的一切滅失或損害負責。貨方還應就在此期間發生的對他人的財物發生的滅失或損害或傷亡事故負責,而且貨方應就上述期間因任何或所有索賠案件而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法律費用賠付承運人,并使承運人免于負責。

 

  1. 貨方裝箱的集裝箱

 

(1) 若集裝箱不是由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表所裝,則承運人便不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害負責,而且貨方應就承運人所發生的任何滅失、損害、責任或費用負責,若此項滅失、損害、責任或費用系由以下原因造成:

 

(a) 集裝箱的裝載或填裝的方式,或者

 

(b) 貨物不適于以集裝箱運輸,或者

 

(c) 集裝箱的不適當性或條件欠佳,而如集裝箱系由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表提供,則此項不適當性及欠佳條件在裝箱之時或之前經貨方檢驗便應明顯易見。

 

(2) 若由貨方提供的集裝箱在承運人交付時鉛封完好,此項交付便應構成承運人在本提單項下的責任已完全并充分履行,因而承運人對交付貨物時查出的任何滅失或短少概不負責。

 

(3) 貨方應在裝箱之前對集裝箱進行檢驗,而對集裝箱的使用乃是對其適用性及無有瑕疵的初步證據。

 

  1. 貨方的描述

 

(1) 貨方對其所裝或貨方代表所裝的已鉛封集裝箱中的貨物的描述,對承運人不具有約束力,而且貨方在本提單正面所申報的情況,是由貨方全然為其本身包括但不限于其貨運代理使用的目的而提供的資料。貨方認識到,承運人未對鉛封集裝箱的內裝貨物、重量或尺碼進行核對,因而承運人不提供關于已鉛封集裝箱、貨車、條板箱或貨箱的情況,亦不提供其重量或尺碼,且不提供其內裝貨物的價值、數量、品質、貨名、條件、嘜頭或號碼。承運人關于上述描述或具體資料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2) 如有信用證及(或)進口許可證及(或)銷售合同、發票及(或)訂單號碼以及承運人不是其當事一方的任何合同的詳細資料在提單正面載明,這種資料的出現乃是全然應貨方要求為貨方的方便而列出。貨方同意,上述資料不得視為對價值的申報,因而對承運人在本提單項下的責任絕不發生影響。貨方承認,除根據本提單第7條外,貨物的價值不為承運人所知。

 

  1. 貨方責任

 

(1) 本提單第1條定義中作為貨方列舉的各方,應就其根據本提單所應承擔的全部責任之認真履行而對承運人負連帶責任。

 

(2) 貨方向承運人保證,在本提單正面填列的關于貨物的資料,在收到本提單時已經核對,而且此項資料以及由貨方或貨方代表提供的任何資料均屬恰當并正確。貨方還保證,貨物乃是合法貨物而非禁運品。

 

(3) 貨方應就因違反本提單第12條(2)款或承運人對之不負責任的與貨物有關的任何原因而引起或造成的一切責任、費用、滅失、損害、罰款、處罰、開支或其他屬于錢財性質的制裁,給予承運人以賠償。

 

(4) 貨方應遵守所有海關、港口及其他當局的規章或要求,并應承擔并支付由于未能遵守此項規定或要求或由于不合法、不正確或不適當的貨物嘜頭、編號或地址而發生或遭受的所有捐、稅、罰款、輸入稅、費用或損失(包括退運貨物的全部退運運費,或續運貨物之自提單所載卸貨港或交貨地點運往改正后的卸港或改正后的交貨地點的全額運費),并應就此而給予承運人賠償。

 

  1. 運費及費用

 

(1) 所有運費均應在承運人收到貨物時即視為已經全額、最終并已無條件地賺得,并應在任何情況下均須支付,且不予退還。

 

(2) 所有運費及費用均應在交付貨物前支付,而不得作任何沖抵、反索賠、扣減或延緩執行。

 

(3) 貨方須注意所用運價本中或另行議定的關于用以支付運費的貨幣、兌換率、貶值率以及關于運費的其他臨時性的規定。

 

(4) 若由貨方或貨方代表向承運人提供的貨方在提單或任何文件或證件中對貨物的描述被證明在任何方面不準確、不正確或引起誤解,貨方應就承運人因此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5) 向貨運代理人或經紀人或任何除了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外的人支付的運費及費用,不得被認為系向承運人支付,而應是在貨方獨自承擔風險之下支付。

 

(6) 本提單第1條定義中作為貨方列舉的各方,應就向承運人支付全部運費、滯期費、共同海損攤款及費用、訴訟費,包括但不限于在催收積欠承運人的費用中發生的合理的律師費,而連帶負責,否則應被視為貨方在支付運費及費用中違約。

  1. 檢驗貨物

 

承運人及(或)承運人已就運輸一事與其訂立分立契約的人或由承運人授權的人,有權但無義務在任何時間開啟任何集裝箱并檢驗貨物。若根據任一地點的當局命令,須對某一集裝箱或包裝進行開啟,加以檢驗,承運人對因如此開箱、開包、檢驗及重新打包而引起的滅失或損害概不負責。承運人有權自貨主處收回此項開箱、開包、檢驗及重新打包費用。

  1. 運輸因貨物條件受到影響

 

若不論何時發現,貨物不能被安全而妥善地進行運輸或繼續運輸,或承運人若不就貨物或集裝箱支付額外費用或采取措施,便無法將貨物安全而妥善地進行運輸或繼續運輸,則承運人可在其完全自行決定而認為最為妥善的條件之下,不對貨方進行通知(但僅系作為其代理人除外)而采取任何措施并(或)支付額外費用,將貨物進行運輸或繼續其運輸,并(或)將貨物加以處置,以及(或)放棄該項運輸并(或)將貨物在任何地點存放岸上或船上,加以遮蔽或置于露天之下。此項放棄、存放或放置貨物應視為根據本提單所進行的交付貨物。貨方應賠償承運人就此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

  1. 留置權

 

承運人可因運費、虧艙費、滯期費、滯留以及承運人對有缺陷貨物重新綁扎、重新包裝、重加嘜頭、熏蒸或進行所需的處置而產生的任何費用,為不論何人應付的共同海損攤款,承運人為貨物所支付或預付的罰款、捐稅、通行費、陸上運費或傭金,為根據本提單而應付與承運人的任何款項,包括救助費用,以及由于政府當局或聲稱對貨物具有利益關系的人因扣留貨物或針對貨物提起其他法律訴訟而發生的法律費用,而對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任何文件擁有留置權。承運人的留置權應存在至卸貨或交貨之時,而且承運人有權自行決定通過公開拍賣或私人出售而行使此項留置權。若出售價款不敷抵付所欠數額,包括已發生的費用,承運人有權自貨方收回差額。如此項價款多于欠款數額,則應將余額退還貨方。

 

  1. 艙面貨、牲畜及植物

 

在本提單正面注明為約定裝于艙面上且已照裝的貨物(裝入集裝箱的貨物除外),以及所有活牲畜包括魚及鳥類或植物,應一概由貨方承擔風險而進行運輸,而承運人對在海上運輸中發生的不論是否由于承運人的疏忽而引起的無論任何性質的滅失或損害概不負責。承運人應負責證明,他已履行貨方關于運輸活牲畜的特殊要求,而且在海上運輸的環境下,所發生的滅失或損害乃是由于海上運輸所固有的風險所致。貨方應就承運人因涉及運輸此項活牲畜或植物而不論由于任何原因所發生的全部或任何額外費用,給予承運人以賠償。

 

  1. 運輸方式及路線

 

承運人可在運輸中的任何時間:

 

(1) 使用任何運輸方式或儲存方式;

 

(2) 將貨物自一種運輸工具轉至另一種運輸工具,包括轉船或以不同于提單正面所載船名的另一艘船舶或以任何其他運輸方式運輸。

 

凡根據本條款而作出的不論何事或產生的任何延誤,均應視為在該項運輸之內,而非繞航。

  1. 影響履約的事項

 

如在任何時間,運輸一事受到或按船長判斷容易受到除了屬于貨物的不能被安全地或妥當地運輸或繼續運輸的情況外的任何障礙、風險、延誤、困難或不利條件的影響,而且不論系如何產生(即使引起上述各項的客觀環境在本契約訂立時或貨物被接受以備裝運時已經存在),承運人(無論運輸是否已開始)均可不經事先通知貨方而完全自行決定:

 

(1) 將貨物經本提單所列以外的或為將貨物托運至卸貨港或交貨地的通常運輸路線以外的航線運往約訂的卸貨港或交貨地,二者之中以能適用者為準。若承運人選定采用本項規定,則雖有本提單第18款所載條文,承運人仍有權收取其所決定的額外運費,或者

 

(2) 中斷貨物運輸并將其按本提單條款存于岸上或船上,并設法將其盡快發送,但承運人對最大的中斷時間的問題不作交代。若承運人選定采用本項規定,則承運人有權收取其所決定的額外費用,或者

 

(3) 放棄貨物的運輸并將貨物置于承運人視為安全而方便的任何港口或地點由貨方處置。至此,承運人關于此項貨物的責任即告全部終止。雖然如此,承運人仍然有權收取其所收到的用以運輸的貨物的全額運費,而貨方則應支付將貨物運至上述港口或地點以及在該處交付及存儲的額外費用。

 

若承運人決定采用第19條(1)款所述替代航線,或按第19條(2)款所述中斷航行,此事并不影響其在以后放棄航次之權利。

 

  1. 危險貨物

 

運輸危險貨物時,貨方應按運輸此種貨物所應遵守的規定,將其妥為包裝,清晰標注,加附貨簽,并將其正確品名、性質以及所應采取的預防措施以書面通知承運人。如貨方未能通知或通知有誤,則承運人可在客觀環境有此需要時將該項貨物卸下、銷毀或使之不能為害,而不予賠償。貨方應就裝運此項貨物所造成的任何滅失、損害或費用對承運人承擔責任。

 

盡管承運人知曉危險貨物的性質并已同意裝運,承運人仍可在該危險貨物對船舶、船員及船上其他人員或其他 貨物構成實際危險時,將其卸下、銷毀或使之無害而不予賠償。但本款所述不得影響對共同海損的分攤。

 

  1. 特殊、冷藏或加熱集裝箱

 

(1) 除非貨方同承運人在貨物裝運之前達成書面協議,需要特殊通風冷藏或加熱集裝箱運輸貨物,而且此項特殊協議已在提單正面注明,并且貨方已事先正確地向承運人提出關于貨物性質以及所需保持的特定溫度及(或)所需盡到的特殊注意的妥善書面通知,而且貨方已按承運人運價本規定或按商定辦法支付額外運費,此項貨物便應以普通的不通風集裝箱裝運。

 

(2) 如系由貨方或貨方代表裝箱的冷藏集裝箱,則貨方保證已由其將恒溫、通風或其他控制裝置正確設定,而且在裝箱前已將貨物的溫度以及集裝箱的溫度調至所需程度,并且在承運人接受貨物之前已將貨物在集裝箱內積載妥善。若這些要求未能完全做到,承運人對無論如何發生的貨物的任何滅失或損害便不負責。貨方在承運人的集裝箱在貨方或代表貨方行事之任何人看管之時,應對集裝箱的操作及維護一事負責。

 

(3) 如已將建議的溫度在提單正面注明,貨方便應按此項注明的溫度增加或減少2攝氏度的標準,向承運人交貨,承運人則應克盡職責,在貨物在其實際看管之時保持該項溫度,并可增減2攝氏度。

 

(4) 承運人并不保證在運輸全程集裝箱已妥為通風、制冷或加熱。承運人對因集裝箱、船舶、運輸工具及任何其他設備的制冷裝置、機器、絕緣及(或)任何或其他設備的潛在缺陷、全部或部分失靈或發生故障或停止運轉而造成貨物的任何滅失或損害,亦不負責。但承運人應在進行運輸之前或運輸開始當時克盡職責,將冷藏集裝箱保持在有效狀態。

 

(5) 如屬貨方自己的集裝箱,則應由貨方提供緊急用具箱及操作手冊。

  1. 通知及交付

 

(1) 本提單所載關于應將貨物到達一事通知有關方的敘述,完全是為使承運人了解情況,若未能發出此項通知時,并不得引起承運人承擔任何責任或解除貨方根據本提單所應承擔的任何義務。

 

(2) 貨方應在承運人所用運價本中規定的時間之內或按承運人要求提貨。

 

(3) 若貨方未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取貨物,或者只要承運人認為該貨可能腐壞、變質、無價值可言,或在將其存儲或做其他處置時其所需費用將超出該貨價值,承運人便可自行決定,在不影響承運人對貨方的權利,不予通知而且在不對承運人加諸任何責任的情況下,將箱中貨物取出、出售、銷毀或加以處置,而由貨方承擔全部風險及費用,并將貨物價款用于扣減貨方結欠承運人的款項。上述開箱出貨應當構成根據本提單所進行的正式交貨,至此,承運人就貨物而言的一切責任均告終止。

 

(4) 承運人被責成將其所運貨物交由卸貨港或交貨地的港口、海關或其他當局看管,該貨即由其交與貨主,而無需按當地法律、規章及(或)慣例要求由貨主出示本提單,這種移交貨便應構成根據本提單向貨方正式交貨。至此,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即完全終止。

 

(5) 盡管已將貨物即可提取一事通知貨方,但貨方卻拒不按本款要求提貨時,這便構成貨方就承運人而言關于貨物或運輸一事的一切權利要求事項的無可改變的放棄。貨方應就承運人因此項拒絕而遭受的任何滅失、損害、費用及責任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將貨物運回原起運地。

 

  1. 共同海損及救助

 

(1) 共同海損應在承運人選定的港口或地點按1990年及其他修正案修訂的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理算。貨方應在提貨前繳付承運人認為足以支付預計貨方應交共同海損攤款數額的備用金或其他擔保。

 

(2) 若船長認為需要救助服務,貨方同意船長代表貨方取得對貨物的此項服務,承運人則可以其本人身份結算救助報酬。貨方應向救助方及時并充足提供備用金或其他擔保而不得使船期在救助后受到影響,否則,貨方應對由此產生的由承運人遭受的一切損失承擔責任。

 

  1. 雙方有責碰撞條款

 

由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現時公布的雙方有責碰撞條款應視為已被載入本提單。

 

  1. 無船承運人

 

若本提單被以無船承運人身份行事的貨方所接受,而該人又轉而與第三方訂立其他運輸契約,則該無船承運人保證,由他簽訂的受本提單制約的關于貨物的契約中應載有本提單的條款及條件。無船承運人進一步保證,就其未能如此載入本提單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給予承運人、其受雇人、代理人及分立契約人以賠償。

 

  1. 法律及管轄權

 

本提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本提單項下或與本提單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加以裁定;凡是針對承運人的任何訴訟,均應提交廣州海事法院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海事法院。

 

  1. 契約的變更

 

承運人的任何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約人一概無權放棄或變更本提單任何條款,除非該項放棄或變更系采用書面方式并已經承運人以書面專門授權或批準。

 

  1. 新杰遜條款

 

如在航次開始之前或之后,由于不論是疏忽與否的任何原因而引起意外、危險、損害或災難,而根據法令、契約或其他規定,承運人對此類事件的后果都不負責,則貨物及貨方應連帶在共同海損中與承運人一起分擔可能構成或可能發生的屬于共同海損性質的犧牲、損失或費用,并應支付就貨物而發生的救助費用及特殊費用。若救助船舶為承運人所有或由其經營,則救助費用應當猶如該船屬于無關之人一樣,全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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